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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海事出台游艇安全监管规定

导读
  8月20日,记者从南充市地方海事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游艇航行、停泊行为,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

  8月20日,记者从南充市地方海事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游艇航行、停泊行为,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域实际,南充市地方海事局研究拟定了《关于规范和加强休闲娱乐游艇安全管理的通告》。

  该通告明确表示,应当对辖区内的游艇进行检验、登记,对游艇驾驶人员的资格、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以及游艇航行、停泊等情况进行审核清理,并将情况逐级上报。同时,将向游艇业主和游艇俱乐部宣传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政策和法规,逐步规范游艇业的行为,防治游艇业发展和相关活动中的违法现象,杜绝游艇活动中的“三无”船舶和无证驾驶行为。

  附:

  四川省南充市地方海事局

  《关于规范和加强休闲娱乐游艇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游艇航行、停泊行为,加强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水域实际,现就规范和加强休闲娱乐游艇航行、停泊等有关安全管理事项通告如下:

  一、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商务接待等非盈利活动,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包括冲锋舟、摩托艇)。

  二、游艇不得从事经营性水路运输活动。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三、选购游艇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技术法规和规范的相应要求,按规定申请检验和登记,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并随船携带。未经检验和登记,不得航行。

  四、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并在驾驶游艇时随身携带。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五、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并办理为期12个月的船舶定期签证。

  六、游艇航行时,应当使用安全航速,谨慎驾驶,自觉遵守避碰规则等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以防止发生碰撞和浪损。

  七、所有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必须全程穿戴救生衣,严禁游艇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八、游艇应当避免在主航道、锚地、渡口附近水域、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严禁在禁航区、施工作业区航行。严禁橡皮艇(筏)在通航水域漂流、划行。

  九、夜间、船流高峰期或者大风、能见度不良等恶劣天气和高洪水位停航封渡等其他危及航行安全时,游艇不得开航。

  十、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建设游艇停泊码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十一、游艇所有人或者操作人员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十二、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十三、游艇应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12395),一旦发生险情,应当尽力自救,并立即向海事等应急救援机构报告。

  十四、游艇所有人和游艇俱乐部应当照有关规定,主动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水上交通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和依法检查。各县(市、区)海事处将加强对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对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游艇要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对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要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十五、未尽事宜,按照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7号《游艇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责任编辑:笔儿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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